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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中医院医院章程
发布日期:2020-12-09  浏览次数:9325
来源:   审稿人:  

扬州市中医院医院章程

 

扬州市中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扬州大学医学院临床中医学院)创建于1978年,前身是扬州市公费医疗第二门诊部。在扬州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经过中医院人的不懈努力,医院历经创业的艰辛和长足的发展,已经成为集中医医疗、科研、教学、养生、保健、康复、文化宣传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三级甲等中医院。

为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扬州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院名称:扬州市中医院\扬州市鉴真医院;英文名称:Yangzhou Hospital of TCM

第四条 医院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575、577号。

第五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功能定位:医院承担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任务,是中医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基地,扬州地区中医药研究基地,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中心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第八条 医院宗旨:传承古代医学文明 博采现代医学知识 融汇中西医理 谋求百姓安康。

第九条 医院院训:厚德 自强 明理 诚信。

第十条 医院精神:诚信 务实 卓越 创新。

第十一条 医院的奋斗目标:发展成为中医药技术服务优势明显,综合诊疗技术全面,管理能力匹配到位,为百姓提供全周期综合性医疗和健康服务,全市一流、省内领先的三级中医医院。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代表党和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六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医药工作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管理、养生康复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坚持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传承与弘扬中医药精髓,不断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运用中医药维护人民健康;

(四)坚持中西医并重,紧跟现代医学进步,提高现代医学诊治能力,不断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五)承担中医药学高等教育、在职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教育及继续医学教育,促进中医药人才能力水平的提升;

(六)开展中医药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七)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八)支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任务;

(九)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扬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一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管理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四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扬州市中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根据医院发展情况,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设置总会计师1人,可以作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

第三十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一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根据医院党委会的意见,任免(聘任)内设行政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五)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评价以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以坚持传承发展中医药的办院方向为重点,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述廉述学述法,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核和医院员工的评议。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四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和专业委员会。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管理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立医疗、教育、科研、伦理、设备、药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

第三十七条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三十八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医院员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医院员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 医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四条 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指超过规定额度的大额资金、预算外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第四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研究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研究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七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四十八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订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辅助决策

第四十九条 部门科室负责人沟通会:一般由院领导、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由院长、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次就涉及医院发展的重要议题进行深入讨论。会议一般不形成具体决策,但讨论建议将作为医院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条 医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医院选聘本院临床、科研教学、管理等领域资深专家组成医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专家咨询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就涉及医院战略发展的相关问题听取咨询委员会成员意见。重大事项须经相关委员会论证后方可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决策。

第五十一条 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激励机制

第五十二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分级管理,科室主任是科室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依照医院发展规划,制定目标责任,并实施动态评价,评价结果与科室主任考核、科室绩效挂钩。

医院发展规划由各职能部门提出草案,领导班子组织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临床科室工作计划,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医院目标责任管理要求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领导班子批准通过并备案;职能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人员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领导班子批准通过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主管领导和院长负责,受全院员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四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五十五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六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以工作的质与量为基础,突出“管理、技术、责任、风险”等因素在绩效评价中的地位,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按政策规定,落实同岗同酬同待遇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职业发展:注重各类人才培养,不断丰富和完善有针对性、分层次、分阶段、分类型的人才培养体系。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在经费和制度上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和素质。充分发挥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培育中青年业务骨干,促进学科发展。

推动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改革,为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创造条件,围绕领军人才建设优秀团队。不断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

第五十八条 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不断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促进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师承教育工作,不断探索和发展名医“师带徒”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名医工作室等,促进名老中医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以及中医流派的传承、创新和发展。

 

第五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十九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按照国家、省市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医疗质量的最高管理机构,主任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下设职能部门,在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全流程、全覆盖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十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保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做好医药价格公示工作。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六十一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二条 医院坚持“中医有优势,西医有实力,管理有成效”的理念,把“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提高临床疗效”作为医院的核心战略目标,紧跟现代医学发展,充分发挥中医特色与优势,创新中医药服务模式,持续提升医院综合服务能力与科研创新能力。

第六十三条 医院以提高临床疗效为导向,以临床研究为重点,开展科学研究,以科技创新推动临床学科和专科的发展,寻求中医药学术突破,切实提升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医院立足中医药特色优势,引进先进技术方法,搭建支撑科技创新的技术平台。

医院组建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医疗工作应符合伦理规范,新技术准入应接受伦理审查。

医院不断完善鼓励创新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医院把培养适应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医德医风良好,系统掌握中、西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中医、西医临床实际工作能力及较高人文科学素质和创新精神的中、西医应用型人才作为教学目标,培养临床能力突出、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深受社会和用人单位欢迎的现代中医药临床人才。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基本建设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六十六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六十七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合作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医院要加强资金运作,运用预算管理、绩效激励、成本核算等方法,服务于医院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六十八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六十九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节  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

第七十条 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的操作程序、采购目录、流程监管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院内应成立负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本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计划的制定、执行、变更进行研究,对特殊采购需求予以审核,最终报党委会讨论批准。

第七十二条 药学部、医疗设备器械管理处作为采购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采购工作的管理责任,制定规范、详细的采购制度和流程,按计划和临床实际需求落实、执行和记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要确保采购工作全程可追溯、可考核。

第七十三条 药学部、医疗设备器械管理处要对供应方的资质、能力、信誉以及有无不良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采购产品生产、销售资质,发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采购。

第七十四条 所有大宗采购必须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采购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供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条款,合同文本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方为有效。

第七十五条 所有在院内进行的采购招标活动,监察、审计部门要共同参与,重点对招标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整个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督查。

第七十六条 所有参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廉政建设有关法纪规定,重点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

 

第八节  后勤、设备、物资管理

第七十七条 医院后勤管理以“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为原则,围绕医院战略目标,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的要求,提升服务和保障水平。持续推进后勤社会化,实施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为医院发展提供优质的后勤保障。

第七十八条 医院后勤管理范围涉及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物资、服务、信息、安全等内容,遵守政策法规,严格内部控制,规范制度流程,严守廉政要求。

第七十九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八十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依据国家规范,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医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提高医院管理效率。积极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护患者隐私。强化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九节 文化建设

第八十二条 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放在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弘扬优秀的中医药传统文化,将党的优良作风、行业精神要求以及现代医院管理理念紧密结合,塑造医院文化内核,培育一支高素质的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正能量。

第八十三条 加强医院文化体系建设,对医院文化的内涵进行不断挖掘和延展,保证文化理念的时代性和先进性。以医院宗旨、使命、精神、理念、愿景等为核心文化理念,倡导追求卓越、爱院如家、团结协作的文化氛围,鼓励各群团组织、各科室发展富有特色的职工文化,从而不断丰富完善医院的文化体系。

第八十四条 始终强调党员、管理干部的率先模范作用,始终奉行“温馨、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准则,促进“厚德 自强 明理 诚信”的院训成为实践行动。

第八十五条 通过思想引导、加强培训、培树典型,鼓励全体职工以患者需求为导向,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行动。

第八十六条 医院院徽标识整体图形“外圆内方”,寓意中医“智圆行方”的哲学思想,以“扬州市中医院”中英文标志和汉字“中”、“十”为主形象,共同体现医院“关爱生命,护佑健康”的宗旨。

 

第十节  监督机制

第八十七条 党纪监督:医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主体责任,保障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医院贯彻实行。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聘请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八十八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职工代表要及时履行对医院领导的监督责任。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医院实行院周会制度和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员工监督。

第八十九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视、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及财务收支的健康运行。

第九十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全方位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九章  服务管理

第九十一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面开展优质服务,不断创新便民惠民的服务措施。重视患者满意度调查,并与科室管理紧密结合。不断改善医疗服务,倡导精益文化,积极引进“互联网+”等技术,不断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加强社工、志愿者服务。

第九十二条 重视患者投诉,完善投诉分类管理,对患者意见采取三个第一的原则:“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改善”。推进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相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机制建设,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院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代会意见。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十五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01208日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扬州市中医院。

 

 

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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