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接受药品、耗材、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或销售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等收取“介绍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回扣或提成。
3 、不准利用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之机,收取开单提成。
4、不准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销售人员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
5、不准开“大处方”、“人情方”、“人情假”或与病情不相符合的诊断书或假报告。
6、不准接受药品、耗材、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或销售人员提供(出资)的旅游、垂钓、吃请、休闲和消费娱乐活动。
7、不准要求药品、耗材、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或销售人员以及患者或其亲属报销、出资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8、不准接受或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给予的“红包”、物品和吃请。
9、不准违规滥用、超标使用抗菌药物,自觉遵守抗菌药物使用规范。
10、不准违规用药,严格控制药占比。
11、不准过度治疗,严格控制病人平均费用。
12、不准分解收费、超标收费,严格遵守规范收费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