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妇保所改造项目监理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扬州市中医院
2022年4月
邗江妇保所改造项目监理公开招标文件
按照扬州市中医院建设要求,现对邗江妇保所改造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邗江妇保所改造工程监理
项目规模:建筑面积约 1080平方米。
招标范围:邗江妇保所改造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施工全过程的监理服务。
监理服务期:同施工工期,约45天(实际服务期限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为2022年4月16日。
质量要求:合格。
项目地点:扬州市邗江区贾庄南巷6号。
二、资质要求
(1)在中国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本工程的法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2)企业资质要求: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3)拟派项目总监资格要求: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4)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具有中级或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5)监理员要求:本科或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房屋建筑相关。
(6)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单位。
三、投标文件的组成
以下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壹份。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含附件);
4、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含附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不提供原件作废标处理);
7、税务登记复印件;
8、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不提供原件作废标处理)、社保证明(2022年1月- 2022年3月)复印件;
9、企业业绩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10、投标安全承诺书;
11、廉洁自律承诺书。
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报名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2 年 4月15日 14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
2、递交地点:扬州市邗江区文昌中路577号扬州市中医院5号楼301室后勤保障部
3、开标时间:2022年4月15日 14 时 30 分
4、开标地点:扬州市邗江区文昌中路577号扬州市中医院5号楼会议室
五、报价与监理费支付
本项目最高投标费率为 2.805 %,工程预算价为 141 万元。
合同采用固定费率合同方式,监理费用结算时以施工单位最终决算定价为基数,乘以监理中标费率,计算监理实际收费。
监理费支付:无预付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先付预算价×中标费率的70%,余款待决算审定后一次性无息付清。中标人需提供正规发票。
六、评标、定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1、初步评审: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
2、在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当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最高的,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余依此类推。当总分相同时,“投标报价”项得分高者中标。
序号 | 项目内容 | 评分标准 | 总分值 |
1 | 投标报价 | 评分以所报的费率为准。本次招标最高限价费率为2.805%,投标报价超过2.805%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标费率为评标基准价,得满分50分,其他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其他投标报价)×50 | 50分 |
2 | 项目业绩 | 投标单位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100万元(含)及以上类似装饰装潢工程的监理工作业绩。开标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每提供一份得2分,满分10分。不提供原件不得分。 | 10分 |
3 | 项目组资质 | 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总监)中,每有一名中级职称监理师得2分,最多得6分。 须提供项目组所有成员的资质证书原件、投标人近3个月(2022年1月-2022年3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无原件不得分。 | 6分 |
4 | 监理方案 | 质量目标明确,有针对性,科学合理,措施方面全面具体。评为优得5分,评为良得3分,评为一般得1分,评为差不得分。 | 30分 |
进度目标明确,有针对性,科学合理,措施方面全面具体。评为优得5分,评为良得3分,评为一般得1分,评为差不得分。 | |||
投资控制的方法措施有针对性、科学合理、投资控制目标明确、措施方法完善。评为优得5分,评为良得3分,评为一般得1分,评为差不得分。 | |||
组织协调和安全管理方案有针对性、科学合理、目标明确、措施方法完善。评为优得5分,评为良得3分,评为一般得1分,评为差不得分。 | |||
本项目监理重难点部分、隐蔽工程等描述的准确性、合理性评价以及确保此部分监理质量的方法、措施评价。评为优得10分,评为良得6分,评为一般得2分,评为差不得分。 | |||
5 | 服务承诺 | 针对本项目监理单位的相关服务承诺,响应时间和问题解决时限承诺等。评为优得4分,评为良得2分,评为一般得1分,评为差不得分。 | 4分 |
总分 | 100分 |
七、报名相关
请将公司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418040939@qq.com,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4月12日16:00,逾期不再受理。标题请注明“贾庄巷改造监理”,请勿重复投递。如有疑问请直接发邮件至前述电子邮箱。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则投标作废标处理。
八、合同签订
中标单位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合同签订。
九、其他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在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及标段)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考察工程现场后,我方承诺以:投标费率 %的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和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各项监理任务。
2.我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是 。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合格 。
5.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6.在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营业执照号 | 省监理工程师 | |||||||
注册资金 | 已培训的监理员人数 | |||||||
开户银行 | 高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中级职称人员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说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将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本表的附件。
拟任岗位 | 姓名 | 年龄 | 职称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总监 |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
… | ||||||||
监理员 | ||||||||
… | ||||||||
… |
承诺书(资格审查材料真实性)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贵单位(公司) 项目的投标,并接受对我公司的资格审查,我公司承诺:根据贵单位(公司)提出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和要求,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本公司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内容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现该行为,贵公司可以拒绝我公司投标,如已中标,可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公司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出的任何处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投标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如中标,在 工程监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定。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和使用,编制、审核及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确保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和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 将授权 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本企业和承诺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承诺日期 | ||
联系方式 | |||
投标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 承诺日期 |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签约监理费率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招标文件;
(4)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5)通用条件;
(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1、本工程监理范围:
2、本工程监理工作内容:施工全阶段的监理。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江苏省及扬州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时按扬州市、江苏省、国家的以及双方协商的顺序执行。
2、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扬州市档案馆的工程竣工资料规定;
3、相关合同文件。
4、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文件。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员按监理人投标文件约定的人员配置进行监理工作。
2.3.2总监在现场的天数每月不得少于20天,每少一天监理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现场派驻的监理人员数量原则不得少于招投标文件约定人数,每少1人,监理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天。
2.3.3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涉及工程投资的签证变更等事项需得到委托人批准),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以及委托人委托的其它工作等。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在开工后14天之内提交,监理月报在每月28日前提交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4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1.2监理质量目标为委托人对施工承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的合同质量要求,并通过工程实体的实测实量(借助专业仪器和工具,在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或每月的例行检查时进行)。若所监理的标段未达到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监理费总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4.1.3施工期间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而监理人又没有及时指出整改,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超过5次,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总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实际所发生的损失。
4.1.4服务期间,到岗监理人员应和投标人员一致,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在场不少于5天,委托人将对总监到岗情况进行考核,如每周到岗天数少于5天,每少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天的罚款。如总监未经批准连续10天不到岗,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总额10%的违约金。
4.1.5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监理费用结算时以施工单位财政审定价为基数,乘以监理中标费率,计算监理实际收费。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扬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
(1)提请 工程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9.1监理人进场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中“主要监理人员”一致,并不得在其他工地兼职,表中任何人员的更换必须书面报告委托人,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委托人有权请监理单位退场并终止履行合同,同时追究监理人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9.2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多方反应控制不力,协调能力较差,项目监理不能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有关人员,如还不能有效实行三大控制,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履行合同,更换监理队伍,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
9.3本工程监理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包,如被委托人发现有转包等违法行为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总额10%的违约金。
9.4总监必须常驻现场,与委托人工程师密切配合,协调好各方关系,确保工程质量,并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报表或刊物。
9.5 监理人于工程竣工后一月内完成3套工程监理资料,并督促审查施工单位完成3套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经委托人核准后归档。
9.6如因监理人工作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7监理人对现场文明施工加强监管,如因渣土外运导致城市道路污染,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处以2000元/次罚款。
9.7为加强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与考核,对监理人的管理考核办法按照《扬州易盛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管理、监理、施工单位管理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办法见附件)
9.8监理人项目组所有成员在工程管理中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得在施工单位食堂就餐,否则委托人一经发现将予以1000元/次处罚。
9.9如因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由此所产生的律师费用、仲裁(或诉讼)费用及调查取证费用均由监理人承担。
9.10监理人需配合委托人矛盾协调及相关手续办理。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1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0 | ||
3. 其他人员 | 0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0 | ||
2. 生活用房 | 0 | ||
3. 试验用房 | 0 | ||
4. 样品用房 | 0 | ||
5、现场值班用房 | 0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 | / |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2. 办公设备 | / | ||
3. 交通工具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工 程 地 址:
建设单位(甲方):
监理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委托和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健立和健全廉政制度。
(二)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四)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五)甲、乙双方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六)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发出或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服从市场管理,并遵从有关规定,不提不合理的要求和条件;
(六)不准预定框框、照顾关系,造成不公平竟争;
(七)不准向评委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
(八)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合作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规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通过关系对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施加影响;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1至10万元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合同,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子以赔偿。
(二)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工程款的1%至10%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责任书,在1-3年内不得进入扬州市工程建设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 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标人廉洁自律承诺书
扬州市中医院:
为了积极配合贵单位进行的招标工作,有效遏制不公平竞争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我们特向贵单位承诺如下事项: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贵单位有关廉政建设制度。
2.不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公司或串通投标。
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投标,不隐瞒本公司投标资质的真实情况,投标资质符合规定。保证不会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不以任何方式向招标人员或者评标成员赠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宴请或邀请招标方的任何人参加高档娱乐消费、旅游等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报销招标方的任何人以及亲友的各种票据及费用;不进行可能影响招标公平、公正的任何活动。
5.不向贵单位涉及招标的部门及个人支付好处费、介绍费或变相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电脑等。
6.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索要财物等不廉洁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向贵单位纪检部门举报(电话:0514-87937080)。
7.我方自愿将本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及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若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单位有关规定,我方自愿永久放弃参与贵单位的所有业务往来,并承担贵单位制度规定的赔偿金额(自愿从已付的履约金中累积扣罚)及一切法律责任。
9.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投标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